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這代表房屋交易所得會跟你的薪資、其他收入一起適用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可達 40%),而且只課房屋部分,土地交易免徵所得稅(因為土地已經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無法證明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會依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設算所得:
①達高價門檻者(台北市總價 6,000 萬或單坪 120 萬以上、新北市 4,000 萬或單坪 75 萬以上、台中等六都及新竹縣市 3,000 萬或單坪 50 萬以上、其他地區 2,200 萬或單坪 35 萬以上):以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再以該收入的 20% 計算所得。
②未達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各地區國稅局公告的「一定比率」(各行政區不同,且逐年調整)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