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種情況:別人的戶籍不能拿來湊條件;屋主自己仍設籍居住時,法條沒有把「有他人設籍」列為排除事由;但只要被認定有租賃事實,優惠就整個沒了。

(a) 別人的戶籍不能拿來湊「辦竣戶籍登記」
條文寫得很死:設籍的人限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朋友設籍都不算。
(b) 屋主自己有設籍又實際居住,另外有人也設籍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沒有規定「不得有他人設籍」,現行條文未把這件事列為排除事由,我們也查不到財政部針對此點的明確函釋。國稅局審的是你的設籍、居住事實與有無出租;他人設籍屬個案認定,賣房前先向國稅局諮詢。
(c) 被認定有租賃事實,優惠直接沒了
這是最大的風險,而且有明確法源。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把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課稅;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的「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再加上施行細則第 88 條與財政部問答 1132:無償借給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經 2 人證明並依公證法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否則仍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有租賃收入紀錄,「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就破功。
富盛小築:借「戶籍」和借「房子住」不一樣。人沒搬進來、房子還是自己住,條文說的「借與他人使用」就不成立;對方真的入住又非直系親屬,就要辦公證過的無償借用契約。(個案仍請事前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