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後才發現被隱匿,法律給你兩條路:物之瑕疵擔保、詐欺撤銷——兩條的時效完全不同,先記時間再談策略。
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 354、359 條):可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時效:依民法第 365 條,通知賣方後 6 個月內要行使,且最長自交屋起 5 年;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6 個月的限制不適用,但 5 年長期期間仍然適用。
詐欺撤銷(民法第 92、93 條):能證明賣方或仲介故意隱匿或不實陳述,可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時效:自發見詐欺起 1 年內,且最長自意思表示起 10 年。
仲介連帶責任: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經紀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交易當事人損害,經紀業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步驟 1 的「逐條解說+簽章」不只保護你,也是在確認仲介盡了調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