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是什麼?斡旋金是買方交給仲介的一筆錢,委託仲介拿著你的出價去跟賣方談;賣方簽章同意你的出價時,這筆錢就轉為定金,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富盛地產在台中市太平區、北屯區帶看中古社區與重劃區新成屋,買方最常問的一句是:「斡旋金付了拿得回來嗎?」
(依內政部 92 年 6 月 26 日公告要約書範本、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說明整理;更新日期:2026-09-20)
斡旋金是「請仲介代為議價」時交付的一筆錢,不是訂金,也不是買賣價金。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定義是買方交付一定金錢予仲介、「委其代為向賣方協議交易」。賣方簽章同意後轉為定金,依民法第 248 條推定契約成立。
「出價保證金」等單據也算斡旋金——只要簽的時候要先付錢,就是斡旋金;不用付錢的才是要約書。
斡旋金多少,法律沒有任何規定,金額由買方和仲介約定。金額只影響一件事:賣方同意之後如果你反悔,會被沒收多少錢。
富盛小築:台中 1,000 萬上下的中古屋多半付 5 萬到 10 萬元(經驗值,不是統計),成交後併入簽約款。
斡旋金可以退嗎?分界點只有一個:賣方簽章同意了沒有。同意前談不成,無息全額退還;同意後斡旋金變成定金,適用民法第 249 條。
▲ 民法第 249 條有「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以你簽的契約為準;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49 條
情境②:簽之前請仲介加一行「賣方簽章同意前,買方得以書面撤回,斡旋金無息全額返還」。賣方改了條件才簽名,依民法第 160 條視為新要約,你沒有重新簽名同意新條件之前,買賣不算成立,斡旋金也還沒變成定金。
斡旋金和要約書是二選一的替代關係,選哪一種由買方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說明第 9 點:仲介收斡旋金前,須書面告知買方兩者的區別與替代關係、買方可擇一;未告知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 依公平會規範說明(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與內政部版要約書整理,另見消保會問答
「要約書違約賠總價 3%」是各家仲介自己加的條款,內政部要約書條文裡沒有寫任何違約金比例。
斡旋金的糾紛幾乎都不是「被騙錢」,而是「以為還能反悔,結果已經成交」。
先確認房子與價格,再確認契約上的字。
內政部沒有公告「斡旋金契約書」或「斡旋書」範本,政府版本只有一份「要約書」。它是內政部 92 年 6 月 26 日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附件二;網路上的斡旋金範本都是民間自製,我們不提供。
▲ 依內政部公告範本附件二原文整理(更新日期:2026-09-20)
斡旋金是買方交給仲介、委託仲介拿著出價去議價的一筆錢;賣方簽章同意時轉為定金,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賣方沒同意之前可以退,賣方同意之後買方反悔就不能退。同意後轉為定金,依民法第 249 條,買方反悔不得請求返還,賣方反悔應加倍返還。
差在要不要先付錢:斡旋金要先交錢,要約書不用,而且審閱期至少 3 日、有明文撤回權。仲介收斡旋金前要書面告知買方可以二選一。
沒有,斡旋金契約都是各家仲介自訂的。政府版只有內政部公告的「要約書」,可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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