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區、北屯區不少老社區的土地與透天,繼承幾代後變成好幾個人共有,最常被問的是「我這一份能不能自己賣掉」。先講結論:可以賣,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實務上買家難找、銀行多半不承作持分貸款,價格比單獨所有難看。
這篇把法條要件核對一次:多數決怎麼算、優先購買權幾天、分割有哪幾種、持分有哪幾條出路。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同執行要點第 12 點、民法第 823 條整理;資料更新:2026-09-20)
賣自己的「應有部分」不用別人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寫得很明白;但要處分「共有物」整體,第 2 項要求全體共有人同意——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兩種算法擇一: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此時人數不計算)。符合了就能不經全體同意處分整筆共有土地或建物。
▲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與內政部執行要點(112-08-22)整理(更新日期:2026-09-20)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依執行要點第 12 點,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的,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所以賣持分的正常做法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等 15 日。最後成交的對象常常就在這幾位裡面。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法依第 824 條,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才由法院裁判,法院可命原物分配或變賣分配。
不分割的約定有期限上限: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 5 年,逾 5 年縮短為 5 年;共有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 30 年。第 3 項還留一個出口: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難在三件事:銀行多半不承作單純持分的擔保貸款、持分在法拍市場乏人問津、共有人不合作就只能走訴訟,時間拖很長。
四條路:賣給其他共有人、整合全體一起賣、聲請裁判分割、賣給收持分的業者;成交價由高到低通常也是這個順序。
不用同意,但要通知。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給了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要先以同一價格通知。
15 日。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2 點,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可以,但要先把繼承登記辦好。執行要點第 7 點規定共有人死亡時以其繼承人數與應繼分計入計算。協議不成可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不行。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 5 年,逾 5 年縮短為 5 年;共有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 30 年。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持分能不能賣從來不是問題,問題是賣給誰、什麼價格、要不要先整合。把共有人名單、持分比例、有無人失聯弄清楚,路就出來了。
本文整理自現行法條,不是法律意見。共有物分割涉及訴訟與個案認定,動手前請洽地政士或律師,或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手上有持分想估價、想談整合,打電話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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