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不動產想賣?銀行不貸買家不碰

持分想賣銀行不貸|富盛地產

台中市太平區、北屯區不少老社區的土地與透天,繼承幾代後變成好幾個人共有,最常被問的是「我這一份能不能自己賣掉」。先講結論:可以賣,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實務上買家難找、銀行多半不承作持分貸款,價格比單獨所有難看。

這篇把法條要件核對一次:多數決怎麼算、優先購買權幾天、分割有哪幾種、持分有哪幾條出路。

持分可以賣但整塊要全體同意示意圖: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賣整塊共有物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先記住三個數字

34 條之 1 多數決門檻
過半
人數與持分;持分逾 2/3 不計人數
優先購買權表示期限
15
接到出賣通知後不表示視為放棄
約定不分割期限上限
5
訂有管理約定的不動產為 30 年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同執行要點第 12 點、民法第 823 條整理;資料更新:2026-09-20)

一、可以賣,但要先分清楚兩件事

賣自己的「應有部分」不用別人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寫得很明白;但要處分「共有物」整體,第 2 項要求全體共有人同意——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 應有部分(持分)。登記簿上那個分數,例如三分之一。它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是指某一塊特定的土地或某一間房,但可以單獨賣掉、設定抵押、被查封。
  • 共有物。整筆土地或整棟建物。要賣整筆、設定地上權,原則上要全體同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才開了多數決這道例外。
  • 管理也有門檻。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的管理要共有人及持分都過半數同意,持分逾三分之二則人數不計;但簡易修繕等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可單獨做
富盛小築:很多人以為「持分三分之一就是那塊地的左邊三分之一」。不是。沒分割之前,誰都不能指著地上某一塊說那是我的,這就是持分難賣的根本原因。

二、土地法 34 條之 1:多數決怎麼算

兩種算法擇一: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此時人數不計算)。符合了就能不經全體同意處分整筆共有土地或建物。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兩種算法示意圖: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則人數不計算
項目條文怎麼寫
門檻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但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適用範圍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執行要點第 3 點限縮「處分」為有償讓與,不含信託與共有物分割
人數怎麼數以土地登記簿為準;共有人已死亡的,以繼承人數與應繼分計入
通知義務事先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通知者應公告。通知用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戶籍地址,公告自布告日或登報最後登載日起經 20 日生效
對價責任對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辦權利變更登記時要提出已受領或提存的證明

▲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與內政部執行要點(112-08-22)整理(更新日期:2026-09-20)

三、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可以接手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依執行要點第 12 點,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的,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是債權性質,不是物權。執行要點寫明: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把持分賣給別人且已辦完權利變更登記,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 變價分割也有。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承買者抽籤定之。

所以賣持分的正常做法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等 15 日。最後成交的對象常常就在這幾位裡面。

四、共有物分割:協議、裁判、原物與變價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法依第 824 條,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才由法院裁判,法院可命原物分配或變賣分配。

共有物分割方法樹狀圖:共有物分割分為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再分為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
  1. 協議分割。全體談好怎麼分,簽協議書後辦分割登記,最快也最省錢。
  2. 裁判分割——原物分配。把土地實際切開分給各共有人;分不到或分不足的可以用金錢補償找補,必要時也能讓一部分維持共有。
  3. 裁判分割——變價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變賣共有物,用價金分配;也可以一部分配、他部變賣。
  4. 調處。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不能協議分割的,任何共有人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不服調處要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起訴,屆期不起訴就依調處結果辦理。

不分割的約定有期限上限: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 5 年,逾 5 年縮短為 5 年;共有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 30 年。第 3 項還留一個出口: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五、實務上難在哪?

難在三件事:銀行多半不承作單純持分的擔保貸款、持分在法拍市場乏人問津、共有人不合作就只能走訴訟,時間拖很長。

  • 銀行。買方拿不到貸款等於只能現金交易,買方立刻少一大半。少數銀行會個案評估,但多半要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才有機會。
  • 法拍。持分標的沒有使用上的獨立性,投標人少;共有人又有優先承買權,一般人更不想出手。
  • 共有人不合作。不接電話、地址查不到、或已過世還沒辦繼承登記。先把繼承登記辦好,人數與應繼分才算得出來,見繼承的房子多久可以賣繼承要繳稅嗎
  • 稅不會因為是持分就少。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照算,見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 2.0

六、手上的持分怎麼脫手?四條路

四條路:賣給其他共有人、整合全體一起賣、聲請裁判分割、賣給收持分的業者;成交價由高到低通常也是這個順序。

持分四條出路示意圖:賣給其他共有人、整合全體一起賣、訴請裁判分割、賣給收持分業者(價格會被壓)
做法適合什麼情況要注意
賣給其他共有人共有人有使用需求或想整合他們本來就有優先購買權,先問最省事
整合全體一起賣大家都想變現整筆賣的價格最好;湊不齊全體時看 34 條之 1 門檻
聲請分割談不攏、有人失聯先申請地政機關調處,不成再起訴,曠日費時
賣給收持分業者急需現金、其他路走不通價格會被壓,簽約前務必比價、看清條款
富盛小築:先把所有共有人找齊、一起賣整筆,通常比各自賣持分划算得多。整合要花時間,但差的往往不是一點點。試算稅金可用稅金計算機總覽

常見問答(FAQ)

賣自己的持分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嗎? +

不用同意,但要通知。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給了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要先以同一價格通知。

其他共有人幾天內要表示要不要買? +

15 日。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2 點,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共有人失聯或已過世,還能分割嗎? +

可以,但要先把繼承登記辦好。執行要點第 7 點規定共有人死亡時以其繼承人數與應繼分計入計算。協議不成可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

可以約定永遠不分割嗎? +

不行。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 5 年,逾 5 年縮短為 5 年;共有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 30 年。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結論:先算門檻,再決定走哪條路

持分能不能賣從來不是問題,問題是賣給誰、什麼價格、要不要先整合。把共有人名單、持分比例、有無人失聯弄清楚,路就出來了。

本文整理自現行法條,不是法律意見。共有物分割涉及訴訟與個案認定,動手前請洽地政士或律師,或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手上有持分想估價、想談整合,打電話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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