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第 40 條者,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用途以居住為主。

- 第 40 條第 2 款:除居住使用,及第一層得作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商店、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飲食店、農藥或農機零售與簡易維修外,不得違反農業區其他使用規定。
- 第 40 條第 3 款:「原有建築物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僅得就地修建。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者,應依第一款之規定。」
最常被混為一談的是另外兩條: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以及自治條例第 42 條「得繼續為原有合法之使用。但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符規定之使用」。
合於第 40 條的農建地是「可以依規定建築」,不是靠第 41、42 條勉強留著。若不合第 40 條、只是有一棟不合分區的舊房子,就只能修繕——賣方常把兩件事講成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