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檢舉找誰?樓上很吵報警沒用

噪音檢舉該找誰|富盛地產

在台中市太平區、北屯區帶看中古社區,「樓上很吵」是最常被問的一題。先分清楚該找管委會還是環保局——兩條路的依據、能做什麼、要多久都不一樣,走錯只會被踢皮球。

關鍵前提:一般住家的腳步聲、拖椅子聲多半不在噪音管制法的列管範圍

樓上很吵先找誰示意圖: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三條路並列

先記住三個數字

住戶不得發生喧囂
第 16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製造噪音不聽禁止
1 萬元 以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罰鍰
樓板衝擊音規定施行
110 年
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與臺中市環保局權責分工整理;資料更新:2026-09-20)

一、先分清楚:該找管委會還是環保局?

臺中市環保局把聲音問題分三塊:可量測的場所噪音歸環保局、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歸建管主管機關、其餘不易量測的生活噪音歸警察機關。

找誰依據管什麼能做到什麼
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住戶喧囂、振動制止、依規約處理;不遵從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環保局噪音管制法第 8、9、11 條工廠、餐廳、KTV、工地、擴音設施稽查量測,超標限期改善、按次罰
警察機關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社維法第 72 條喧嘩、樂器聲、犬吠等生活噪音到場勸阻;不聽禁止者移送裁罰

▲ 依臺中市環保局「聲音問題權責分工」整理(更新日期:2026-09-20)

二、管委會那條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第 16 條第 1 項明文:「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這是管委會出面的依據,不必量到幾分貝。

同條第 5 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是「應」予制止。

  • 用書面。反映後要求列入會議紀錄,後面每一步都用得到。
  • 罰鍰在第 47 條。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 規約可以更細。裝修時段、寵物、樂器時間都能寫進規約。第 22 條的強制遷離要「情節重大」加區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很高。
富盛小築: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這條路整條是斷的——臺中市的分工在警察那項註明「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沒管委會就直接走第四節。

三、環保局那條路:腳步聲多半不在列管範圍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把「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 9 條第 1 項列管的只有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經公告者——一般住家不在名單裡。

所以樓上的腳步聲、拖椅子、小孩跑跳,既沒有適用的標準值,也不符合稽查量測要件,環保局多半回覆非其權責——法律本來就沒把住家寫進去。法條也留了出口,第 6 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什麼時候環保局才受理?樓上實際上在做生意時。噪音管制標準依第 9 條第 2 項訂定,音量表只對那幾類場所有效,不是全民通用的居家分貝上限

四、警察那條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這是住家噪音最實際的罰則。

  • 關鍵是「不聽禁止」。警察到場先勸阻,仍繼續才構成要件;第一次沒開罰是正常的。
  • 報案紀錄就是證據。手機分貝 App 可當相對紀錄,但不是法定量測儀器。

五、五個實際步驟:從記錄到訴訟

照順序走五步:先記錄、找管委會、報警或陳情、寄存證信函,最後才是訴訟;每一步的紀錄都是下一步的證據。

處理樓上噪音五步驟流程圖:記錄、找管委會、報警、寄存證信函、提起訴訟依序進行
  1. 記錄。逐次寫下日期、起訖時間與聲音型態,能錄影就錄影並錄到時鐘。連續兩三週比單次錄音有用得多。
  2. 管委會。書面反映,請管委會依第 16 條第 5 項制止並列入紀錄。
  3. 報警或陳情。住家生活噪音報警;疑似營業或施工改向環保局陳情。
  4. 存證信函。寫清楚時間軸與具體請求,能證明對方「知悉且未改善」。
  5. 訴訟。實務上多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主張。條文並沒有寫「居住安寧」四個字,那是實務見解;法院會看侵擾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舉證門檻不低。
富盛小築:很多案子停在第二步就解決——住戶常常不知道自己很吵。第一步不要跳過,但也別一開始就寄存證信函。

六、樓板隔音:新房子為什麼比較安靜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訂了「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後申請建造執照的新建住宅才適用。

買房前避開樓上噪音四個檢查:看建照年份、問管委會、分時段看屋、查樓上用途

三條途徑擇一:RC 樓板 15 公分以上加緩衝材與面材;或12 公分以上加經認可、ΔLw 達 20 分貝的面材;或其他經認可、衝擊音指標 Ln,w 在 58 分貝以下者。

這條 105 年增訂、原定 108 年施行,兩度展延才上路。110 年以前申請建照的房子沒有這條,樓板多厚由建商決定,這就是老公寓樓上聲音特別清楚的原因。衝擊音從樓上地板傳下來,最有效的處理在樓上不在樓下;構造差異見RC、SRC、SC

七、買房前怎麼避開「樓上很吵」

買房前四個動作能降低大半踩雷機率:看建照年份、問管委會有無糾紛紀錄、不同時段各看一次、查清楚上下樓層用途。

噪音管制法管得到與管不到對照圖:管得到工廠、餐廳、工地;管不到腳步聲、拖椅子、狗叫
  1. 看建照年份。110 年後申請建照的住宅才受第 46-6 條拘束。權狀與謄本看不到建照日,要請仲介調使用執照存根。
  2. 問管委會。有無噪音陳情紀錄、有無依第 16 條制止過。可搭配大戶數與小戶數社區一起看。
  3. 分時段看屋。平日晚上與週末早上最容易聽出問題。其餘見看屋 10 大檢查重點
  4. 查樓上用途。是否被當辦公室或短租,見辦公室可以當住宅嗎嫌惡設施怎麼看

樓上沒住人卻一直有「咚咚」聲,多半不是人走路,而是水錘作用,見同組「樓上沒人為什麼一直有腳步聲」;高樓層另留意中繼層幫浦聲。

常見問答(FAQ)

樓上腳步聲可以打電話給環保局嗎? +

通常不會受理。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列管的是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與擴音設施,一般住家不在其中;第 6 條把這類聲音交給警察。

樓上很吵報警,警察真的會開罰嗎? +

要符合第 72 條第 2 款「不聽禁止」的要件。到場勸阻後仍繼續才會移送裁罰,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沒有管理委員會的公寓怎麼辦? +

直接走警察這條路。第 16 條第 5 項的制止義務是給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的,沒有管委會就沒人執行;臺中市的分工也把這類噪音歸警察。

可以因為樓上太吵而少付管理費或要求賠償嗎? +

管理費不能自己停繳,賠償要走民事訴訟。實務上依民法第 184、195 條主張,須舉證超過一般可容忍程度,屬個案認定,建議先諮詢律師。

結論:先分路,再留證,最後才談法律

先判斷該找管委會、環保局還是警察,再把紀錄做足,最後才進入存證信函與訴訟。買房階段能做的更多——建照年份、管委會紀錄、看屋時段就能篩掉大半。

本文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與臺中市環保局公開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認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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