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在興建完成的時間,各縣市認定基準日不同: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二點,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以前興建完成的是既存違建,100 年 4 月 21 日以後的是新違建。
▲ 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113-02-26 修正)整理。各縣市認定基準日不同,以當地建管單位公告為準(更新日期:2026-09-20)
拆除依據是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擅自建造者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頂樓平臺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樓頂平臺變更構造要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違反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頂樓加蓋除了建管,還有一關是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