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糾正一個常見誤解:繼承取得的房子,稅率不是固定20%。依財政部函釋,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稅率跟一般房子一樣按持有期間套用同一張稅率表(45%/35%/20%/15%)——差別在持有期間要加計被繼承人原本持有的時間,不是從繼承那天重新起算。若是連續繼承(例如祖父傳給父親、父親再傳給你),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都可以合併計算,通常能適用更低稅率。
注意:「加計前手持有時間」只適用於繼承/受遺贈,一般贈與(非配偶間)不適用。受贈取得的房子,持有期間原則上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不能併計贈與人的持有時間——請改用上方「一般取得」分頁,並以受贈登記日作為取得日期試算。配偶間贈與則可追溯到配偶原始取得日,規則比較接近繼承。
成本認定則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是市價、也不是未來賣出的價格);受贈取得則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想深入了解繼承相關稅務問題,看繼承房子要繳稅嗎與繼承的房子多久可以賣。
實務上我們常看到繼承人只看到「繼承」兩個字就直接套用某個固定稅率申報,結果算錯持有期間、多繳了稅還不知道。建議拿到繼承相關文件(分割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原始取得契約或謄本)後,先確認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日期,再回頭代入計算機估算,最後仍以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