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因辦理租金補貼、租稅優惠取得的租約相關資料,除了用來減稅,不得直接作為查核房東租賃所得的依據。這是住宅法第 15 條第 3 項寫明的;房屋稅、地價稅也有同樣規定(第 16 條)。
但這不代表房東原本漏報的租金就沒事。租金收入本來就要申報,稅捐機關仍可以用其他合法取得的資料依法查核。
房客租補核准後,符合規定的出租住宅和房東,在適用期間會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享有三項稅優:
①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 1.5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部分照一般方式算。
② 房屋稅:公益出租人稅率 1.2%(一般自住房屋依持有戶數和條件,可能是 1% 或 1.2%)。
③ 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 2)課徵,依台中市自治條例規定。
綜所稅和地價稅這兩項優惠有實施年限,到期後是否延長,依行政院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