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的人那一份不會消失,而是依民法第 1176 條往其他人身上移動——同順位還有人就歸給他們,整個順位都拋棄就往下一順位跑。

- 同順位還有人:第一順位中有人拋棄,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親等近者全拋:第一順位親等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子女全拋,換孫子女)。
- 整個順位全拋: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配偶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最常見的坑是只有自家人去拋,忘了通知叔伯姑舅或祖父母。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拋棄;沒人通知他們,他們可能在不知情下變成繼承人。
另外兩件事要一起記住:拋棄繼承原則上不能反悔,法院准予備查後想恢復繼承權,實務上極為困難,有爭議一定要先問律師;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拋棄繼承的人不能適用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扣除額,整個家族的遺產稅反而可能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