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前若只是私人土地、你的地又沒有對外聯絡,民法第 787 條給的是「袋地通行權」——可以通行,但要選損害最少的方式並付償金。
- 787 條第 1 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787 條第 2 項: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788 條第 1 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通行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788 條第 2 項: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通行權人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地及畸零地。
兩個重點:自己賣掉唯一出入口造成的袋地不能主張;而且有袋地通行權不等於可以申請建照——建築法第 42 條要求的是「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與民事通行權分屬不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