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1 項: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高層建築物依第 227 條指高度 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者。
關鍵在第 2 項: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要瓦斯就得把廚房關起來做成獨立防火區劃,開放式廚房幾乎做不出來。
反過來說也成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11.20 國署建管字第 1130106764 號函重申前營建署函釋:未設有燃氣設備者,自不受第 243 條之限制——這就是建商乾脆全案不配瓦斯的直接原因。